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1日
(2023)浙0212民初12588号
王同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同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588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款149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92元,由被告王同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556号
韦章奎: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556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韦章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55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558号
唐雄辉: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3558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唐雄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55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503民初565号
埃莫(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绳宁与被告埃莫(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电梯延期交付违约金计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圆整;2.依法判令被告交出电梯所有技术资料及电梯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明等一概材料。交还电梯所在地奥园依山府11幢106室两扇门的钥匙;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5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民初188号
姚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姚永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姚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326072.35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案件受理费6191元,由被告姚永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