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4日
(2023)浙0212民初11124号
金红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福与被告金红燕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红燕赔偿原告陈永福经济损失15473.9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陈永福负担15元,由被告金红燕负担2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077号
蔡会君(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310118099):本院受理原告蔡海平与被告蔡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会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蔡海平借款7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蔡会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会君负担,因原告蔡海平已预交,故由被告蔡会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蔡海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40号
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香颗粒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翔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费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香颗粒粮油有限公司货款595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50.40元;二、限被告费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香颗粒粮油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苏州香颗粒粮油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54元,由原告苏州香颗粒粮油有限公司负担214元,被告费翔负担264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4)浙0681破6号
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根据楼丽江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5日前(含15日),向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5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诸暨水年华珠宝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54号
叶卫民:本院受理原告裴木喜为与被告叶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49号
北京芈小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剑: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星、方其泉、张胜国、邢存粮为与被告北京芈小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80号
刘玉根: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寿与被告刘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许金寿货款人民币732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许金寿委托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玉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130号
刘美冬: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芳与被告刘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78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美冬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李淑芳货款人民币64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半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美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19号
郭凯:本院受理原告冀伟永与被告郭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45号
黄学兴: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龙飞搪瓷制品商行与被告黄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