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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8日

  (2023)浙0108民初4340号

  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俞锦平:本院受理原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俞锦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益诚鼎创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054703.58元及违约金(以10054703.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代理费160796.4元、清关费3138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976元,由被告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21号

  因宁波华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经宁波华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裁定终结宁波华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4)浙0723破7号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的申请于2024年3月1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12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8日前,向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陈律师1356693682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654号

  林潘:本院受理原告金展俊与被告林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2700.00元(大写:伍万贰仟柒佰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5号

  詹洪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霞与被告詹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48号

  吴立锋: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凯必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52号

  李子龙: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蓉与被告李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56号

  王钧正: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春香日用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王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28号

  吴官法: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恒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官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078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953号

  江渭红、周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傅济英与被告江渭红、周培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傅济英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930号

  浙江诸暨广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朱分公司、浙江诸暨广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铨明、祖玲武:本院受理原告吴惠青与被告浙江诸暨广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朱分公司、浙江诸暨广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铨明、祖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兼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责任警示书、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相关案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井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10分在义乌法院国际商贸城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2940号

  吕文月: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海流箱包材料商行与被告吕文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责任警示书、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相关案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10分在义乌法院国际商贸城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544号

  韦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姚姣丽与被告卿前成、韦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责任警示书、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相关案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至9时50分在义乌法院国际商贸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8号之二

  2023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钱洪夏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债务人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执行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2日裁定终结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4民初773号

  周成凤(住四川省安岳县林凤镇青山村7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1213316X)、刘奇(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周坟村委里周坟村16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901016419):本院受理原告陈涛与被告周成凤、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陈涛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84923.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5月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4)浙0802民初623号

  衢州市柯城区健怡日用品商行、毛建珍、万国洪:本院受理原告汪恒忠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健怡日用品商行、毛建珍、万国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浙0802民初6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衢州市柯城区健怡日用品商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698.89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万国洪、毛建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280号

  坚领(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坚领(宁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28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柘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一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802号

  徐涛:本院受理原告陈烂鑫诉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18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烂鑫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徐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5号

  本院根据丽水中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裁定依法受理丽水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3月6日指定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和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和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召开和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23号

  本院根据殷月姑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瓯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29日指定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担任丽水瓯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丽水瓯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8号三联文体广场三号楼三楼;联系人:周琳、李先如;联系电话:13666568679、1388432525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瓯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5日9时00分在莲都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4)浙1127执清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赵东兰(曾用名赵东岚)的申请于2024年2月23日裁定受理赵东兰的个人债务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2月26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赵东兰管理人。赵东兰债权人请在2024年4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68号,联系人陈瑜,电话13575376275),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如采取个人债务重整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赵东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应当向赵东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对债务人行为进行了限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7 法院公告 2024-03-18 浙江法治报2024-03-1800009 2 2024年03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