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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副刊

电视剧《江河之上》:

替代性修复,守护绿水青山的“新解法”

  萧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日,热播剧《江河之上》运用生动的司法案例,向观众讲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实践。

  该剧第12集中,大江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在办理大江市环保联合会诉碧湖湾生态林公园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一度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

  究竟是何原因?原来县政府同意公园管理委员会将原始森林开发为人工湖,这是七星县近十年来最大的市政工程。而大江市环保联合会则认为公园管理委员会开挖人工湖的行为,破坏了原本的生态系统,已经违法,要求公园管理委员会回填人工湖恢复当地原本生态。公园管理委员会坚持认为,园林建设是民生工程,人工湖建设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断然拒绝回填人工湖。

  在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保护生态环境和园林建设都属于公益,那么,如何平衡人与自然的利益,极大考验着法官的审判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动员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升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的“有关组织”,应当满足“(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个条件,或者属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情形。

  回归剧中,看着墙上写着“一心为民 公正司法”八个大字,陷入两难的环保庭代理庭长罗远突然醒悟:民众是公共产品的使用者,他们的声音同样要引起重视。罗远立即去涉案公园实地考察,发现虽然手续办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周边居民对该公园都很满意。考虑到该案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势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遂罗远提出异地补植的调解方案,让园区换一个地方进行异地补植,这样整个区域范围内生态总容量不变,满足环保联合会的诉求。最终,环保联合会接受了上述方案,和生态林公园达成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因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涉及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与监督是否科学可行,并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生态环境如果遭到污染、破坏,有的是可以原地修复的,有些则无法原地修复,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或者原地修复会造成社会财富浪费的,应当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或采取异地补植等方式,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保持生态环境的总量平衡。

  电视剧《江河之上》用一个个真实案件改编的故事,再现了环境审判工作者的勇毅和担当,体现了追求生态保护、公平正义之路上的“吾道不孤”。荧幕中的故事已然落幕,但当代中国司法工作者踔厉奋发、锐意进取的司法态度永不松动,环保司法之路也将永不停步。

  (文章摘自杭州萧山法院公众号)


浙江法治报 副刊 00012 替代性修复,守护绿水青山的“新解法” 2024-04-16 浙江法治报2024-04-1600009;浙江法治报2024-04-1600014 2 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