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50万,转手借出“获利”32万?
检察官从银行交易流水中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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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刘海涛 卢艳
本报讯 从银行贷款后,再把钱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龙泉的张某某自以为找到了生财之道,但他想不到的是,这样的做法不仅可能会面临“利息差”打水漂,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不久前,龙泉市检察院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原告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李某某本金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李某某逾期未还。于是,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庭,要求李某某归还本金5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2023年5月,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张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经计算,李某某除了要归还50万元的借款本金外,还应按约定支付张某某约58万元借款利息。
这看似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检察官查看银行交易流水发现,张某某借款给李某某的前一日,其名下的同一银行账户从该商业银行获得贷款50万元,也就是说,张某某借给李某某的钱款极大可能是其从银行贷款得来,而并非其在法庭上陈述的自有资金。按照相关利率计算,如果李某某按时足额给付利息,那张某某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后,还能赚取32万元差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某借给李某某的50万确实是从银行贷款所得,那么相关的借款合同就应该认定无效。
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明确了张某某借给李某某的50万元资金确系其从银行贷款得来,目的就是转借给李某某赚取利息差。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张某某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其与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应该无效。
据此,龙泉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纠正。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之后,此案以调解结案,李某某最终减少支付利息32万元。
类似套取金融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扰乱金融信贷秩序、破坏金融市场诚信体系,也严重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但现实中,要及时发现这一情况,难度很大。从此案的办理出发,龙泉市检察院构建大数据模型开展类案监督,根据相应规则,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信息进行批量碰撞筛选,排查出可能存在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案件线索,进一步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今年以来,龙泉市检察院运用该模型对近5年来本地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排查,已成案3件,相关当事人减少支付利息共计85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不仅是民事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