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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何建明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何建明签署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杭资转可尔针织号,2024年6月1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何建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何建明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何建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何建明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女士 0571-82731835   何先生 13967977068

  住所地:杭州市富春路300号、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蒋村村环村路48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何建明

  基准日:2024年2月17日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6月20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指保证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4年2月17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何建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翊天汽车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吴兴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为浙海盐劳人仲案(2024)285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证据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24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海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仲裁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聚众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6月20日

  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4]年[5]月[8]日)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约定为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浙江安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4年5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7133731.28元。债务人位于浙江省嵊州市,该债权由俞武军提供担保;新昌县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新昌县梅渚镇兴梅大道61号(4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国用(2013)第2877号]提供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395.00平方米,商业用地,出让,抵押权人在债权本金213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和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1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杨颖超

  联系电话:0571-85771373

  电子邮件:yangyingch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528 号标力大厦B 座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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