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赠第三者钱款 妻子起诉经调解返还
法官: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云南法制报》 起朝燕 田文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等享有。一方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予第三者,这种赠予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依法要求返还?
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黄瓜园中心法庭“凤凰花”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予合同纠纷案件,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促进家事诉源解纷机制平稳运行。
案情:
丈夫向第三者转账7万余元
妻子起诉要求全额退还
男子王某与女子余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开始,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严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至2022年,王某为取悦严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累计向严某转赠钱款7万余元。
余某发现该情况后,曾与严某联系沟通,要求其全额返还自己丈夫转赠的钱款。但多次讨要均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某将严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丈夫王某与第三者严某之间的赠予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严某全额退回王某赠予她的全部财产。
调解:
第三者同意返还获赠钱款
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这是一起将婚内财产私赠第三者的赠予合同纠纷案,法庭认为通过“凤凰花”调解室诉前调解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最好方式。
承办案件的“凤凰花”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及时与被告严某取得联系,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情理和法理充分释法明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被告严某明白,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发展婚外情,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予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侵犯了原告余某作为王某妻子的财产权利,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严某应向余某返还其丈夫王某无效赠予的财产。
经调解,严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余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同意返还余某丈夫王某赠予她的钱款7万元。
目前,严某已向余某返还受赠钱款7万元。至此,该案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纠纷,并已自动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释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违法。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如果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此,本案原告余某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严某对王某赠予的7万元财产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