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时承诺的赠品迟迟不兑现
法院:赔偿原告赠品价值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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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蓝莹 温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叶戋
通讯员 诸君
买车送赠品,是商家常见的营销手段。有人受商家多项赠品的吸引,全款买下车辆,却迟迟不见赠品。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拒兑赠品而发生的购车合同纠纷。
事件起于2023年11月,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订购了一辆某品牌新能源家用轿车。“在店里谈的时候,销售公司承诺我在购车当天支付购车全款82100元,可以额外享有脚垫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E充电500元电卡等多重赠品的优惠。”李先生回忆。
然而让李先生郁闷的是,到了约定提车日,销售公司仅向李先生交付了订购的车辆,对原先承诺的赠品却“装傻充愣”,称根本就未作出过承诺。
“当时就是因为全款提车赠品比较多才会下单,没想到他们一再出尔反尔。”2024年1月,李先生向永嘉县商务局投诉。经商务局调解,销售公司仍不同意给予赠品。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补偿赠品价值三倍的金额。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李先生在购买车辆时,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答应给予赠品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及E充电500元电卡(本案中酌定赠品总价值为1000元),原告支付购置款后又拒绝给付赠品,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赠品价值的三倍即3000元。判决后,被告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汽车销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承诺的赠品被写入汽车销售合同,应予以尊重和履行。”承办法官潘谷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