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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贤阳袜厂(经营者刘永伟):
祝海飞、祝华秀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浙诸暨劳人仲案(2024)782号、783号],本委已依法受理。祝海飞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5613元;祝华秀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5334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前。本委决定由仲裁员金晓颖独任审理,胡王菲任书记员,于2024年9月25日8时30分起在本委第一仲裁庭(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未按时参加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