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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入职日被“放鸽子”
80万年薪飞了

  《海峡导报》 陈捷 曾艺轩 湖法

  张先生获得了年薪80万元的工作机会,为此决定跳槽,不料却在约定入职的当天被“放鸽子”,被通知“不合适”。为此,他状告用人单位。

  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否违背诚信?求职者能否获得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纠纷。

  遭遇

  男子为高薪跳槽

  入职日被通知“不合适”

  张先生是一名80后,从事半导体行业十余年。据张先生介绍,2020年4月,厦门某微电子公司负责人邀请他加入创业团队。同年6月,对方开价年薪80万元以及1%的原始股,再次邀请张先生。

  2022年7月17日,该微电子公司向张先生发送《录用通知函》,载明了岗位、薪酬、工作地点、入职时间等内容,还承诺支付3个月的薪水作为“签字费”,即跳槽的补偿或激励。张先生回复答应入职,于是向老东家提出离职。

  没想到一个多月后,在约定入职的时间,张先生收到了新的通知。在这份新的通知中,该微电子公司表示:“张先生您好,很遗憾,综合评估下来我们觉得您目前不太符合我们的岗位需求,希望你能理解。也希望您能找到更符合您发展的机会,感谢理解和支持。”

  争议

  状告用人单位

  索要高额赔偿

  张先生说,他上有老下有小,从老东家离职后,再找工作不容易。因此,张先生提出高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张先生便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面对起诉,被告某微电子公司表示,公司工作人员一直积极联系张先生,进行入职准备。结果,张先生在入职的前一天向公司提出其他条件,要求公司租房作为员工宿舍,公司没有同意。于是,张先生自行离开,未按照约定时间入职,被视为自动放弃入职机会。

  不过,该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判决

  致劳动者失去原岗位

  用人单位应担责赔钱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倘若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取消,导致劳动者因为错误的信赖而失去原本的工作岗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审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承诺的80万元年薪、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认定该微电子公司应赔偿张先生3个月工资损失(即20万元),此外还需承担交通住宿费、体检费等。

  据此,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某微电子公司向张先生赔偿合计203120元。

  该案历经二审,最终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7 入职日被“放鸽子”
80万年薪飞了
2024-07-26 26984915 2 2024年07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