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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楼下用音响“回击”,楼上不堪其扰搬离

这种情况,楼上住户能主张赔偿吗?

  本报记者 马丽红 实习生 陈诺

  通讯员 柯艳娇 陈倩琳

  不能忍受楼上邻居生活产生的“噪音”,采用极端方式反击导致邻居搬离,在外租房。日前,舟山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张先生系某小区某幢201室业主,王女士系该幢101室业主。王女士觉得楼上张先生制造了噪音,双方沟通后,张先生尝试换用静音拖鞋和铺地毯来减少噪音。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对诸如洗漱、洗澡、瓶盖掉落甚至是使用厕所等正常生活声音的反应越来越敏感,甚至要求张先生在晚上十点后不能使用马桶。

  因噪音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王女士随后采取激烈的反击手段,使用一种能产生强烈振动的音响设备,这种音响发出的声音超过了45分贝。此外,她还经常用木棍敲打天花板,以此表达不满。

  当地居委会调解十余次均无果,张先生不堪其扰,选择搬离。他重新在外租了一套房子。

  为减少经济损失,张先生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别人。但王女士仍因楼上噪音问题,与搬入的租客发生纠纷,导致租客相继离开。

  张先生的房子无人敢租,只好长时间空置。在经历长达两年的调解无效,张先生决定起诉王女士,要求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中介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2800元。

  王女士辩称,张先生制造噪音在先,在外租房系其自身选择,相关费用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经裁决,张先生和王女士作为同单元上下楼层的邻居,在楼房结构中,即便相隔几层的住户也可能相互影响。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的活动,特别是如果楼板隔音不佳,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相互干扰。为构建友好的邻里关系,每个人都应承担适度的容忍责任,即应当接受邻居家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轻微噪音。王女士以极端方式回应,显然超出了应有的界限。

  一审法院裁定,王女士需支付张先生因在外租房产生的费用和中介费共计17600元,并额外判定王女士支付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王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楼下用音响“回击”,楼上不堪其扰搬离 2024-07-26 26985198 2 2024年07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