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终于可以恢复正常经营了”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胡俊靓
“银行账户已经解冻了,这下我的公司终于可以恢复正常经营了。”近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责人董某,专门打电话向义乌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致谢。
董某是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前,董某的公司投资入股B公司,并约定于2028年前履行出资义务。但在2023年8月,原告胡某将董某的公司、B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归还借款60万元,董某的公司作为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申请了诉中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董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余万元。
2023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胡某对B公司的债权,但因董某的公司未届出资期限,享有期限利益,不以认缴额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胡某对董某公司的诉求被依法驳回。后该判决生效,作为胜诉方的董某便多次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诉中保全措施,但法院迟迟未解除冻结。
今年7月,董某公司的现金流极度紧张,公司陷入极大困境,董某找到义乌市检察院“检察护企”办公室。“一审我胜诉了,可近一年来,我来来回回跑了法院不下3趟,我公司账户80余万元的资金仍被冻结着,我们小微企业资金链经不起这么拖啊!”
针对董某反映的问题,义乌市检察院检护营商办公室在组织部门会商后,将线索流转至民事检察部门办理。义乌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对该案启动快办机制,立即调阅原审卷宗、了解相关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B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如针对B公司启动破产程序,董某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股东,其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董某公司被保全的80余万存款便能够作为胡某债权的执行标的。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胡某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才没有解除财产保全。”调查中,检察官了解到董某公司账户被长时间冻结的原因。
“但胡某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出相关权利主张,应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检察官经过深入调查认为,债权人胡某虽曾提起过上诉,但因未预交上诉费而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在执行期间,胡某面对司法机关是否启动对B公司的破产程序问询,在合理期限内也没有作出回应,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因此,在B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被保全的董某公司存款也不应当作为执行标的,理应解除保全,解封账户。据此,近日,义乌市检察院向司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解除董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80余万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提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积极跟进相关工作,强化工作衔接。三日后,司法机关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企业账户也当日迅速完成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