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助力
企业复建投产
通讯员 吴佳窈 吴昊琪
本报讯 “8月企业将重新投产开工,届时欢迎检察官再来我们这里‘回头看’。”近日,衢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热情地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发出邀请。
3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甲公司厂房进行消防水管安装作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进行焊接铁架作业,引发火灾。6月27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失火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发现,甲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未严格审核作业人员资质、未按规定申请动火证的问题,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7月3日,检察官到甲公司实地了解企业复建投产现状,为企业现场“体检”,并将检察建议书当场送达徐某某,督促其在今后的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发生。
目前,厂房框架大棚已重建恢复,现场搬离、清空了其他物品,在数十米外还放有防火隔离板,且有安全监管员时刻监督施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