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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评论

莫让老师在收与不收间陷入尴尬

  特约评论员 舒锐

  因为收了学生价值6.16元的巧克力,重庆一幼儿园园长王老师被学校开除,双方闹至法院。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法院认定,这有别于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宜将该行为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也无法认定王老师系利用其职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法院判决: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王老师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到开学季,又逢教师节,是否应该给老师送礼,再度成为家长与社会关注的话题。教师不得收礼,已经成为教师职业伦理基本准则以及法律红线。教师法要求,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育部2010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也明文规定,“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如果收礼较多,数额达到了5000元标准,教师甚至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然而,正如我国法彦所言“法深无善治”,当法律过多地介入人们日常生活,则无良法善治可言。如果我们机械地将教师不得“收礼”,理解为教师不得收取任何东西,那么师生关系将陷入诸多尴尬境地。如,学生在教师节等节日给老师送贺卡,这是否也算送礼?老师收了学生的感谢信,是否也要被开除?再如,新闻中所涉老师,幼童出于对老师的喜爱,将零食与老师分享。老师也将陷入尴尬境地,如果拒绝,恐将伤了孩子的心。孩子可能会觉得,老师不喜欢自己。而收了零食,又将面临被开除的处罚,甚至因此身败名裂。

  不得不说,包括学校管理在内的所有权力行为,都需要尊重基本的人伦关系,不能超越常识。好在两审法院作出了符合常理的判断,还这位老师以清白,也营造了老师未辜负孩子、法律亦未辜负老师的良好局面。这位老师受到的委屈通过个案得以纠偏,但她也经历了正义的迟到。而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如何让老师们避免类似尴尬,如何重塑规则以更好地营造单纯且和谐的师生关系。

  首先还是要回归常识,对禁止教师收礼中的“礼”作出立法目的解释,这个“礼”从内涵的角度应当严格界定为将影响到教师廉洁性以及足以让教师对学生作出区别对待的财物。而馈赠贺卡、小零食、小手工,应理解为民法上的“情谊行为”,不宜受到法律的鼓励抑或负面评价。

  当然,站在“立规矩”的角度,似乎也很难在外延上界定哪些东西只是情谊行为中的小心意,哪些东西则需要上纲上线。这就更加需要管理者与教师自身在保持基本善意的前提下,科学、善意管理,以引导各方避免尴尬。如在一些节点,以学校名义主动给家长送达公开信,提示莫送礼。而老师们心中也须有杆秤,一方面坚决维护自身廉洁性、不踩红线;另一方面,即便收下了孩子们的小心意,也要一碗水端平。另外,在一些合适时机也可以一视同仁和孩子们来一场“礼尚往来”,向孩子们略表心意,哪怕一张小小的贺卡,也将让孩子们备受鼓舞,心里暖暖的。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莫让老师在收与不收间陷入尴尬 2024-09-03 27071887 2 2024年09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