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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购买网课后发现“没时间”“听不懂”

能要求退费吗?

  通讯员 李欣 吕涵枫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近年来,上网课成为很多人自我提升的重要途径。但不少消费者冲动消费,报完课却发现没时间、没兴趣,这时想要去退费,往往困难重重。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课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金某在网络上看到PHYTON编程课程后被深深吸引,随后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支付相关费用7000余元。但是,报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金某因听不懂、没有时间等原因,仅上课两次。于是,金某提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学习,要求退费。

  对此,某信息科技公司表示,金某要求退费的原因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若学员因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情形,不予退费。双方协商无果后,金某将该公司诉至智造新城法院。

  庭审中,金某仍坚持自己主张,并称被告公司的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被告公司则表示,金某在购买课程后,他们立即安排任课老师通知其具体开课时间,但金某仅上了两节课。后来,老师又联系金某安排课程,金某表示自己要上夜班没有时间学习,还说自己听不懂,无法准时参加培训。老师随即又将录播视频发给金某供其学习。2022年12月,老师在征得金某同意后,为其重新安排基础班学习,金某同意。之后老师和金某沟通学习情况,金某表示其要应酬并未学习相关课程,老师提议其可以申请休学,等有时间了再学习,也可以将课程转让他人学习。金某不同意,提出退费退课。被告公司认为,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公司为金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原告提出的退课退费理由为单方面个人原因,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未予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学习,要求被告退费,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合同明确约定“若学员因自身因素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学习”可解除合同,此处的“自身因素”应作狭义的理解,需自身客观困难达到与不可抗力相当的程度,而原告主张的“没时间、听不懂”理由既无强制力,也无不可避免性,因此不在此列,否则相当于赋予原告任意合同解除权,侵害被告权利,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原告解除事由不符合合同约定退费条件,于法无据,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属于约定解除。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一方解除合同的,就属于法定解除。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和限制,合同解除需具备合理理由,以此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与商业机会的稳定性。

  如今,各类网络培训平台已成为很多人群接受学习、培训的常用方式。学员们在享受网络培训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深入了解教育培训合同,报名时切忌心急,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慎重考虑个人能力、时间等因素,理性选择。本案中的金某未充分理解和关注退款条件的约定,在自身已不符合退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支出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应引以为戒,谨慎报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3 购买网课后发现“没时间”“听不懂” 2024-09-14 27090444 2 2024年09月1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