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不是我的”
虚假陈述被罚款
通讯员 李苏宁
“这个微信不是我的,因为我在设计圈名气比较大,有人冒充了我,案子跟我一点关系也没有。”近日,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杨某对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提出质疑,并当庭出示自己日常使用的微信。
原告坚持认为,跟他对接的就是杨某本人。不过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微信名与被告出示的微信确实不是同一个。虽然微信名均为“设计师杨某”,但后缀符号不一致。
这已经不是杨某第一次被起诉了。在另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杨某作为被告也是这样抗辩。因那起案件原告未到庭,最终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没有继续查证。
那么,事实真如杨某所言,他是被人冒充了吗?
鄞州法院就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情况向运营商调查核实,最终确认原告提供的微信号虽然现在已不是被告实名认证,但在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就是被告实名认证的。
针对他虚假陈述的行为,鄞州法院依法对其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