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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签署的《关于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之资产转让合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的标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等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诉讼案号(2017)浙0782民初10187号、执行案号(2018)浙0782执1855号】中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等。
联系电话:13757984210(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枫彩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交易基准日:2024年08月2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标的债权清单为截至基准日(即[2024]年[8]月[21]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关于浙江连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已于2024年9月23日9时至2024年9月23日11时在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paimai.taobao.com)进行了公开竞价活动,仅一名竞买人(竞买号E0102)出价310万元,现补登公告如下:
截至处置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信达公司持有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1,362.52万元,其中本金588.79万元,利息773.73万元(以上数据为信达公司内部会计系统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单户情况详见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附件《标的债权清单》。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它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加价幅度人民币10万元。若在公告期内另无人出价或出价低于310万元,将确定竞买号E0102为最终买受人。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竞价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 赵经理
联系电话: 0571-85774673
电子邮件: zhaowei7@cinda.com.cn
浙江省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9、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该债权的原竞买有关情况请查阅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s://zc-item.taobao.com/auction/833230407338.htm?spm=a219w.7475002.paiList.1.29ac3359SWopK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9月27日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英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ZSCZZDWZ03240815005),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林文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英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林文英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林文英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林文英 联系电话:19901942177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英 2024年9月27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标的债权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2024年7月11日,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11日,具体情况见下表:
各位股东:
本公司对原登报内容予以变更,现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特此通知。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
通 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