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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劳动合同遭遇“填空”陷阱

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李亿朝 祝欢

  员工实际任职的公司与劳动合同上的公司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陈某支付二倍工资7000元,并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6日,陈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主管,约定月工资3500元。之后,物业公司向陈某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要求陈某在“乙方劳动者”栏空白处填写个人信息,在填写前述信息时,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及其它约定内容均系空白未填写。同年4月3日,因陈某超法定退休年龄,经双方协商,陈某按劳务关系继续留在物业公司任职。

  一年后,陈某离职,并向物业公司索要加班费、高温补贴等款项,但物业公司以当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甲方用人单位”并非本公司而是某劳务派遣公司为由拒绝支付。故陈某起诉至江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等费用,并补缴社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按照招聘流程入职某物业公司,认定2022年1月至4月期间陈某已经与物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后,物业公司自行在用人单位栏填写某劳务派遣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应认定物业公司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依法需支付陈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物业公司未履行为陈某缴纳社保的义务,应当补缴。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应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书的末页签名、画押,其它空白留给公司填写,以此逃避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加大了劳动者维权难度。

  在此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守法守信,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签订流程规范,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查看用工单位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具体信息,在不能确定全部劳动合同内容时,不要轻易签名。只有重视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充分保护各方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用工环境。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劳动合同遭遇“填空”陷阱 2024-09-27 27110507 2 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