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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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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日德电机(浙江)有限公司等128户企业债权资产处置暨催收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东方前海利泰(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收购的日德电机(浙江)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磐安瑞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收购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鑫金属制品公司等101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继承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情况: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4年9月30日,转让标的债权本金总额人民币220,926.78万元、相应利息罚息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其中:截至基准日的利息总额为人民币235,492.41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下转7版)

  平阳仪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向阳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2024年8月21日),平阳仪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王向阳。平阳仪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向阳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王向阳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向阳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平阳仪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向阳  2024年10月11日

  联合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4年8月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24年8月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王向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平阳仪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W420240920-ZZ、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5号楼B座3楼

  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15958173623

  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68号美好国际大厦1102室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35719012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10月1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9月1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银赢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浦发银行联系电话:0571-87366170

  宁波资产联系电话:1312765321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准日:2024年9月1日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10月1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兹有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于2024年7月17日位小野猪礁西侧查获“中何686”船,船上装载无合法来源手续的煤炭570.68吨,目前无法联系该艘船舶及船上货物的实际所有人。

  请相关权利人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50号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认领的,我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将上述在押物品作无主财物认定,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13003759110

  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  2024年10月11日

  无主财物公告

  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州奥冠置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吴兴区道场乡浮玉片区FY-01-02-04D地块小区项目(现湖山府)已于2022年7月12日竣工验收,截至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向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该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违法 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道罚决字〔2024〕第00008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2-2053557  本机关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杭长桥南路122号

  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6 2024-10-11 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06;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07;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08;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09;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20;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8;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9;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21;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25;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22;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23;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24;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4;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5;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7;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6;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2;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3;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1;浙江法治报2024-10-1100010 2 2024年10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