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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杭州意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受让方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杭州意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W4-JYZC-20230823),杭州意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意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杭州意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二期甘水巷40号
联系人:寿先生 联系电话:13916553419
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香樟苑10栋8号3楼
联系人:金单单 联系电话:13454997557
转让方:杭州意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4年10月15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7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根据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债权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杭州分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标的债权中恒丰杭州分行垫付的诉讼费在法院判决胜诉退回后由恒丰杭州分行享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查处当事人在体育场路43号4单元101室南侧搭建屋顶涉嫌违法建设。由于当事人至今尚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现敦促当事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潮鸣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逾期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先生
联系电话:0571-81999299
联系地址:潮鸣苑1号(潮鸣街道综合执法队)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5日
公 告
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W4-JY-20230920),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下列债权(详见附件《债权转让清单》)依法转让给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该债权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从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均由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下列债权项下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标的资产项下约定的还款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义乌市极佳科技有限公司
基准日:2024年7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2024年10月15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我大队于2024年04月0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15号)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于2024年10月8日下发了《催告书》(西消催字〔2024〕第100009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交至杭州银行各网点。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15日
送达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