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跤送医出院后身亡
亲属能否追究养老院责任
通讯员 章志英
当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意外受伤甚至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初,年近九旬的王老太入住某养老院,其选择的护理等级为最高的一级护理(包含辅助如厕),在与养老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护理项目包括洗衣服、送饭、洗头洗澡、护理全日、晚护理等。
事发当天,护工像往常一样为吃完晚饭的王老太洗漱、穿上尿不湿并扶上床,之后离开王老太房间。时隔不久,王老太起身想要到放在床边的便器上如厕时摔倒,同房间的住养人随即大声呼叫护工,将王老太扶起。
王老太被送至医院诊疗,诊断为股骨骨折。因王老太年事已高,无法手术,住院20多天后出院。同年3月,王老太死亡,王老太家属因与养老院对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王老太能自行行走,而护工亦知晓王老太有穿戴尿不湿之后,仍起床到便器上如厕的习惯,并不能以为其穿戴尿不湿替代履行辅助如厕的义务。加之事发时间为晚上六七点,按照常理护工亦应在老人睡前协助老人如厕,故综合认定养老机构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官走访相关医护人员了解的情况,鉴于老人入住养老院前已有多种基础疾病,仅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足以证明老人死亡原因系股骨骨折,故判定养老院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摔倒受伤产生的损失。
其二,王老太对其自身身体状况、行动能力有所了解,其在作出行为时亦应考量自身的实际情况,然其起床如厕前未向护工要求予以协助,之后摔倒,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最终酌情确定养老院赔偿2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本案中,养老院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王老太摔倒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王老太自身对摔倒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依法合理减少养老院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