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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带货主播售假被判刑

法官:不能只赚钱不担责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林梦溪

  “3、2、1,上链接!”这句常出现在直播间的带货“口号”,见证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农村到城市,从仓库到卖场,似乎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做生意。然而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带货主播更要时刻警惕。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带货主播售假引发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7万元。

  案情回顾:

  黄某自2021年起从事直播带货行业。2022年7月,黄某通过平台同行,关注到一款销售火爆的冠以“双立人”商标的指甲刀。该产品的供应商定价低于市场价近70%,佣金比例高达20%以上。奇怪的是,产品隔三差五会遭遇“封禁”,供应商也从未提供正品授权证明材料。

  “产品可能不正规,但货源都是由供应商提供的,我觉得(售假)这个事情的主要责任在供应商,我就是一个主播,没有想太多……”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中,黄某提到。

  在利益驱动下,黄某开始在直播间销售这批冠以“双立人”商标的指甲刀。

  为了不引起品牌商的注意,黄某在直播间推介产品时,以“两个小人”“外贸尾单货”等用词,向公众暗示产品品牌、货源,从而推升产品销量。

  2022年11月,向黄某销售该批指甲刀的供货商被另案查处。经鉴定,指甲刀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统计,黄某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假冒双立人商标的指甲刀金额达29万余元,非法获利5.8万元。黄某归案后,与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供货方未取得合法的购货渠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定价销售,能够认定其对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合黄某犯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行业中,有靠自身人气和流量,为商家商品推广代言的“代言型”主播,也有与商家开展代销合作的“代销型”主播,还有商家员工或雇佣人员以商家名义在线上销售的“履职型”主播。不同类型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黄某属于“代销型”主播,以自己的名义销售产品,并与消费者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关系,需要承担作为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如退换货、承担售后服务、赔偿损失等。依据民法典,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主播作为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播赔偿后,如果认为产品缺陷并非自己过错导致的,可向生产者追偿,也可以基于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请求商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主播有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达到一定金额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代言型”主播是在接受商家委托后,通过自己的直播间,对商品进行推销、说明等行为,既符合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的定义,也具备广告代言人的特征。因此,负有保障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义务。这就要求主播对产品的功能功效、成分、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检验检疫信息等,作真实、准确、清晰介绍。如果主播在介绍食品、保健品、家电、清洁用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时,带有虚假、夸大、误导的成分,由此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故意作虚假宣传,获得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或者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履职型”主播区别于另外两类主播,其并不直接通过产品销售的利润来获取收益,而是与商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以商家发放的工资报酬、绩效奖金等作为直播收入来源,主播在直播间带货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职行为。因此,若消费者在此类主播的推荐下购买了直播间产品,发现产品瑕疵、质量不佳等情况,需要向雇佣主播的商家主张退款、损害赔偿等责任。当然,“履职型”主播并非可以“逍遥法外”,法律赋予商家在承担相关责任之后,可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播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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