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如何担责?
法院:返还并支付补偿金、违约金等共计15万元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程林珍 姚晴佩
本报讯 离职员工签收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却在不久后跳槽到了另一家同行企业,并称自己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前员工和“老东家”因此对簿公堂。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违反竞业协议引发的劳动纠纷。
2019年8月,王某入职衢州某新能源公司,担任生产部高级主管。2023年8月,王某以照顾家庭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双方于2023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于8月31日签收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约定王某应当根据《竞业禁止协议书》履行保密义务。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王某无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及其关联方处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内自营,或者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其他任何方式参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内容。经济补偿条款中明确,在王某遵守协议的前提下,在竞业禁止期间内,能源公司每月向王某按其离职前一年从本企业获得的平均月报酬的30%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不久后,该能源公司发现王某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随即向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新能源公司如约履行协议内容,而王某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据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书》作出裁决。王某不服裁决,以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新能源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合理为由,起诉新能源公司。
智造新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王某离职前担任新能源公司电池镀膜高级主管,从事的工作与公司的核心业务有高度关联性,必然能接触到企业的技术及秘密。因此,原告应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而且被告在离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作为协议当事双方,在被告如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诚信履约。
法院查明,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被告提供不实社保、微信位置信息存在逃避竞业限制责任嫌疑。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王某于2023年10月26日起的数日分别在上班时间通过某科技公司人脸识别系统进入公司内,而从经营范围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与被告企业属同行企业,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于8月至1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经审理人为,被告诚信履约而原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确有违反协议行为存在,原告诉请并无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履行相关义务。
后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返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金等共计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