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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退休后发挥余热,报酬怎么算?

聚焦“银发族”再就业纠纷

  本报记者 高敏 见习记者 蓝昕宇

  通讯员 魏澜

  在一家单位度过了人生全部的职业生涯,退休后又选择继续为单位发挥余热,但前段时间,杨阿姨却把“老东家”告上了法庭。

  退休返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被拖欠了劳务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银发族”再就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70岁的杨阿姨在一家服务外包公司工作了一辈子,退休后又被返聘,继续负责相关业务的推广工作。双方约定好,以5%的提成向杨阿姨支付报酬。出于信任,杨阿姨并未与“老东家”签订合同,这一干又是十年。

  今年年初,杨阿姨和往常一样完成了区域内下一年度的业务推广,外包公司却突然表示不能支付报酬,因为公司与杨阿姨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能认定为存在委托关系。

  这个理由让杨阿姨无法接受。多次协商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杨阿姨一纸诉状,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了法院。

  由于杨阿姨从一开始就没有硬性要求公司与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有几年也只是基于口头约定开展合作,苦于手里没有证据证明外包公司曾委托代办今年业务推广事宜,杨阿姨诉讼请求在法院一审中被驳回。杨阿姨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杭州中院。

  二审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外包公司表示已将业务委托第三方,并且签订了合同,关于该业务的报酬金额比例也随着市场变化发生了调整,无法按往年5%的提成支付杨阿姨,仅愿按千分之三比例补偿500余元。

  杨阿姨坚持认为,“老东家”的业务外包并未提前告知她,并且她今年已经完成的工作就应当按照原来约定的情况来支付报酬。

  庭后,主审法官分析,案件的焦点在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外包公司与杨阿姨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

  他仔细翻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34份征订确认单就可以证明外包公司实际已经接受了杨阿姨的劳动成果。而且按照双方多年的惯例,杨阿姨显然是出于双方已经成立合同的合理预期,才主动完成全年的业务推广并向外包公司交付成果。

  因此,杨阿姨作为退休人员,与外包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且已生效,外包公司应当向杨阿姨支付相应报酬。

  基于上述考虑,法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一番耐心沟通下,双方都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商定报酬金额。

  收到外包公司的打款后,杨阿姨向杭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退休后选择再就业,是许多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发挥余热的一种方式。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返聘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及双方劳务合同约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为避免纠纷,返聘人员应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劳务时间、违约责任等。同时,应注意保存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风险。返聘人员在维权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因此,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切勿因碍于情面或图省事而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退休后发挥余热,报酬怎么算? 2024-11-05 27168452 2 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