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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一场官司后,外商打算加大在中国的投资

  本报记者 高敏 见习记者 蓝昕宇

  通讯员 魏澜

  本报讯 “感谢贵院平等地保护我公司的知识产权,贵院的判决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对其他涉嫌侵权的主体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坚定了我公司在中国继续进行科技创新的信心。”不久前,美国FMC公司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感谢信。

  FMC公司是一家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农用化学品等主营业务的美国公司。多年前,该公司花费重金从美国某公司获得了合成农药的关键成分——“化合物A”的发明专利。2020年8月,FMC公司发现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化合物A”,与“化合物B”合成一款新型农药,并予以售卖。FMC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杭州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庭上,被告认为,相关产品中所含的“化合物A”成分,是由其自主研发的,并给出了一串化学公式“化合物C+化合物D=化合物A”,“我们和原告的合成方式不一样,并不构成侵权”。

  从理论上看,该公式确实可以合成“化合物A”,但主审法官在庭后又请教了多方学者、技术调查官等,发现该公式仅仅只能从理论上生成,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反应方式会产生“化合物A”之外的诸多副产物,纯度较低,无法投入大规模的工业生产,而且目前仅有的高效合成“化合物A”方法就是FMC公司的专利。

  “农药也是药品的一种,可以类推适用于‘博拉例外’规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庭上,被告又抛出了一个抗辩理由。

  “‘博拉例外’规则,是一项专门适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的专利侵权豁免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药品专利到期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进口、制造、使用专利药品进行试验,以获取药品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数据的行为,视为不侵犯专利权。但药品不得售卖,且需行政审批。”法官助理陈翀翊介绍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并不适用“博拉例外”规则。首先,该规则中指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作用于人体的药物,并不能类推适用于农药产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农药中间体,不宜认定为“博拉例外”中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其二,使用专利药物、成分时,仅仅只是用于进行试验,以获取药监局所需备案的数据,被告田间试验的时间也已超出该行政审批的范围。其三,被告存在销售行为,销售行为并非行政审批必要的环节。

  但考虑到,该专利明年就到期了,法院根据专利的创新程度、未来市场的份额、专利所剩余的时间等要素评估其实际价值后,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积极履行了全部款项。

  庭审结束后,外方当事人感慨道,“中国平等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了我们外商在中国经营的信心,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开放平等的‘大国信心’。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在中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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