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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纪元高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浙江纪元高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1、债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以上债权均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0日止)

  2、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3、处置方式:组包或单户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处置方式。

  4、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5、公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11月6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效。

  如需了解资产包内每户债权详细情况,请登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网址www.zsamc.com,微信公众号浙商资产-资产招商查询,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6、特别提示及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式、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7、受理公示事项: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丁经理   联系电话:1870175470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邮政编码:310002

  举报电话:0571-89773833(公司纪律检查室) 联系人:卢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联环实业有限公司、桐庐诚南运输有限公司、杭州昊和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大信物流有限公司、杭州石丰物流有限公司、桐庐金达物流有限公司、桐庐博顺物流有限公司、桐庐佳宇物流有限公司、杭州锦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旭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普货运输企业:

  经检查,你单位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道路货运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5项问题15日内整改完毕。我单位已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尽快至注册地交通执法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前请名下车辆所有人尽快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正常运输经营。特此公告。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6日

  送达公告

  蔡起联(身份证:330327195008076217)、吴世传(身份证:330327196010166216)、叶美华(身份证:330327197310146940):

  本机关接到你们未批占地建住宅的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农罚〔2022〕第20000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决定书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你们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经审批在兴霞村半岭自然村,擅自动工建设房屋,建成现状为3间1层粗石砖瓦结构,完工后各自居住使用。你们的行为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兴霞村集体土地100.73㎡(341-3-1是37.88㎡、341-3-2是29.52㎡、341-3-3是33.33㎡);二、限当事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73㎡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该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们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18066270162。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6日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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