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说法

我的入户门,方向我做主?

法院说,还真不是!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池丽娟 曾王蓉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古有六尺巷让墙,而如今作为邻居的李某和叶某,却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

  李某和叶某都是衢州市衢江区某小区的业主,两人是邻居,共用一个通道出入。叶某晚于李某装修入住,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叶某更换了原开发商安装的朝内开关的入户门,并改为向外打开。这样的更改,导致叶某在开门的同时,挡住一部分公共空间,影响到邻居李某通行。

  李某多次与叶某协商,但叶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原入户门开合方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也曾向叶某发送告知书,告知叶某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小区管理规约》《装修管理协议》,叶某仍未改正。

  基于出行及安全考虑,李某再次向叶某交涉,但一直未得到正面回应,遂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叶某在收到起诉后辩称,自己入户门可以180度打开,在打开时并没有侵占公共区域,两户共同进出门的概率较小,对李某的出行造不成影响。小区其他楼栋也存在类似情况,相邻双方均相安无事。现在入户门开门方向已经更改,也对房屋内部进行了装修,如果拆除,成本花销很大,李某应该体谅邻居实际使用的需求。

  法院听取双方诉求后,实地走访勘验发现,两家人共用的通道宽度约123厘米,当叶某入户门垂直打开时,过道剩余空间仅约34厘米,会挡住李某出入;当叶某入户门180度打开时,也会减小过道宽度,确实对李某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叶某的妨害行为已经超过李某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叶某理应及时排除妨害。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案涉房屋的入户门由朝外开改成朝内开。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叶某的房屋为邻且共用通道,原告经公共通道出入户必经被告家门口。叶某为了自身便利,擅自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向。更换后的入户门在垂直开启时,公共通道剩余空间较小,会导致李某通行困难,还会在门后形成视野盲区,给李某及其家人出入家门、遇突发紧急事件逃生等造成一定妨害。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在日常相邻关系中,更应该互帮互助,营造和谐融洽的邻里氛围。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3 我的入户门,方向我做主? 2024-11-08 27173295 2 2024年11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