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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2024年10月14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金华市齐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来公司”)预重整工作进行诉前纠纷多元化解登记,并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2024)浙0702民诉前调12117号通知书,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对齐来公司享有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请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含当日)通过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方式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C2幢2楼齐来预重整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周律师 15168251700、杨律师1845809896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通过“齐来针织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材料。预重整阶段如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届时将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金华市齐来针织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11月11日

  金华市齐来针织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杭州联发电化有限公司等26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24-10-31,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 631,456,354.12 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浙江省杭州市、金华市地区。该债权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相应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赖方庆,陈思源,杨颖超

  联系电话:

  0577-88108509,0571-85775903,0571-85771373

  电子邮件:laifangqing@cinda.com.cn,chensiyuan@cinda.com.cn,yangyingch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782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anweihua@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产处置公告

  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0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拖欠的修补徐某某班组25人工资壹拾柒万捌仟叁佰贰拾伍元(¥178,325.00)、对分包单位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拖欠的邢某班组17人工资壹拾叁万柒仟肆佰元(¥137,400.00)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申请人:郑彩香,女,一九六八年四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0407002X。

  兹有骆有法(男,一九三五年一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3501081015)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黄秉满(女,一九三六年二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360202102X)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死亡。

  申请人郑彩香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据郑彩香称:

  骆有法与黄秉满仅育有一子骆俊,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死亡,骆俊生前与郑彩香系夫妻关系;骆俊死后,由郑彩香负责对骆有法进行赡养,对骆有法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骆有法生前未订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郑彩香主张作为骆有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骆有法的遗产(包括其应继承的遗产):

  1、骆有法与黄秉满有坐落在黄公厂弄9号2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杭房权证上换字第01232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杭江房改国用(1997)字第001712号】的房屋一套,登记在骆有法名下。

  2、截止2024年9月21日查询,骆有法名下的存款及相应利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020037010003283758*,余额:180653.41元)。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骆有法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0号威陵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71-87713889   周先生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   2024年11月11日

  公 告

  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0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群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30425197807244821,特此声明。 李群   2024年11月11日

  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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