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退租要支付违约金吗?
《云南法制报》 魏晓露
在房产租赁市场中,租赁合同不仅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经济交易的凭证,更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若承租人提前退租,往往会给出租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困扰。近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房东顾某将房屋出租给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1年,自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止,租金为2600元/月,租金每半年支付,上半年租金于2023年2月支付,下半年租金于2023年7月支付。
唐某在2023年8月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后,在没有和顾某沟通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提前退租。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唐某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顾某与被告唐某于2023年2月就某处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每月租金2600元,并约定被告提前退租应支付2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给原告。鉴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应予调减,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若承租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就提前退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避免因违约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