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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男子坐“三无”快艇海钓
结果意外受伤骨折

法院:船舶驾驶员
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海法治报》 王葳然 单丹 陶星星

  一名钓友乘坐“三无”快艇出海海钓,结果意外受伤骨折,责任应由哪一方来承担?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8月,顾某收取定金1000元后,驾驶快艇载着姜先生等5名钓友出海海钓。据悉,该艘快艇未经船舶登记和任何检验,为“三无”船舶。

  在海域转钓点的过程中,站立在船头甲板上的姜先生被风浪顶起,摔在甲板上受伤。

  当日下午,快艇回到码头后,顾某将姜先生送医治疗。经医院检查,姜先生系左腿髌骨骨折、髌韧带损伤,需手术治疗,随后姜先生先后进行了两次腿部手术。

  之后,姜先生告上法庭,诉请要求顾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驾驶“三无”船舶载客出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充分保障乘客安全,致姜先生受伤,应对姜先生人身损害负主要责任。姜先生自行寻找“三无”船舶,且船舶行驶时站立于甲板,安全意识不强,亦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姜先生诉求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经法院释法明理,阐明主次责任和赔偿数额后,双方达成调解,顾某向姜先生赔偿了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大部分海钓活动风险较大,属于自甘风险的活动。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此有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受害人需意识到文体活动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参加者受损,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活动组织者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本案中,姜先生和其他4名钓友是在了解风险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海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其他参与者不需对姜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船舶所有人顾某接受钓客的租船邀约,提供快艇和驾驶服务,收取船舶费用,不属于海钓活动参与者,因此不能援引自甘风险原则,仍应以一般侵权行为认定。

  顾某购买案涉快艇后未经船舶登记、未经船舶检验,不具备船舶适航的基本条件,游艇载客也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更别谈顾某的船艺水平、快艇进出港报告和配备救生衣设备及适载人数等。顾某驾驶“三无”快艇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法规,在航行中造成船载乘客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姜先生主动联系顾某租船,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顾某的部分责任。

  出海海钓对船舶和驾驶要求高,快艇多以玻璃钢材质为主,船体构造以半封闭或敞开式居多,结构简单体积小、表面硬度低、材质弹性不足,艇体单薄受到碰撞容易开裂。我国沿海商船往来密集,尤其上海港附近水域日均有数千艘船舶航行,海钓快艇极易与航行的商船、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三无”快艇风险更甚,此类船舶未经船检部门检验,缺乏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备,船舶适载人数未知,船舶驾驶员也未经培训考核,又非法从事载客经营活动,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在参与海钓活动时,应谨慎选择正规的途径出海,切勿选择“三无”快艇参与海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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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意外受伤骨折
2024-12-04 27213212 2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