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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公司欠债,换个“老板”就能“金蝉脱壳”?

法院: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担责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傅佳萍 何佳霖

  名下公司因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法定代表人,自己也要被限制高消费怎么办?义乌男子朱某某想了一招“金蝉脱壳”——让别人来做这个法定代表人。这下公司的债务跟自己无关了吧?不承想,近日义乌法院的一个决定,让他的“算盘”彻底落空。

  浙江杰某公司本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曾与原告义乌中某公司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费用为76.9万余元,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金额0.1‰支付违约金。后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时支付余款66万余元。义乌中某公司因此将其诉至法院。义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浙江杰某公司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76.9万余元。

  然而,2023年3月判决生效后,浙江杰某公司不仅没有主动履行,还马上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朱某某变成了王某某。

  因为没拿到钱,义乌中某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对浙江杰某公司强制执行。义乌法院同时对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为什么要限制我高消费,我明明已经不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我抗议!”对此,朱某某十分不服。2024年7月,朱某某向法院提出纠正限制高消费申请书,要求撤销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虽然浙江杰某公司在判决作出后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发生争议时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朱某某及其控股的另一家公司仍对该公司持有99%的股权。最终,法院对朱某某提出的撤销对其个人限制消费措施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要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有些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被采取执行措施,会更换无关紧要的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自以为聪明,但可未必能达成所愿。

  本案中,朱某某不论是作为发生争议时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作为现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可以认定其对本案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对朱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8 公司欠债,换个“老板”就能“金蝉脱壳”? 2024-12-06 27217296 2 2024年12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