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制约微短剧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
特约评论员 杨吉
近年来,微短剧蓬勃发展,在大众的文化消费中占据一席之地。快速的剧情交代、激烈的戏剧冲突、直白的脚本设计、频繁的剧情反转以及理想的角色塑造,微短剧的种种特质满足了当前碎片化、快节奏、浅娱乐的大众文化消费需求。但亟待关注的问题在于,套路化、模版性、流水线、高转速的微短剧生产让侵权问题频发,无疑成为制约行业长远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
目前,微短剧领域表现出来的突出性与典型性现象有三,融梗、搬运和“搭便车”。这些行业内的流行词,形象地揭示了可能所侵犯的在先作品权利人的不同法益——融梗可能涉嫌抄袭,搬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搭便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融梗是将他人具有可版权性的想法和创意等援用过来,融入到自己作品中或者主要依托他人的作品构思为框架,再加入一部分自我的独创性表达。融梗的实质毫无疑问是对他人智力成果未经许可下的“拿来主义”,是一种闯入者颇具冒犯的“有借无还”。但它是否被视作抄袭,在实务认定中不能一概而论。它的判断要义仍得回归剧中具体呈现,例如通过对角色设定、人物关系、矛盾冲突、重要片段、台词对白、核心情节等一系列要素的分析,看能否反映出作者想要表达的独创性,才能作出客观审慎的结论。
如果说对融梗的法律界定有难度,那么搬运他人的微短剧则清楚无误地涉及到侵权且违规了。所谓搬运,它是一个形象的比方,泛指他人利用技术手段在未经作者授权或许可的情形下,非法盗取、切条、出售、传播微短剧进而严重侵犯了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现实中,一些会员独播和付费观看的微短剧经由非法下载处理,被平移至其他平台免费观看,目的是为了帮助一些发布的账号用来“吸粉引流”;有的则假借“男主系小帅女主叫小美”剧情解说之名,不当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有甚者直接拿来二次创作,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与演绎。
不同于融梗和搬运,“搭便车”不涉及对原作品内容本身的“使用”,它显现出来的是让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李逵”“李鬼”,企图达到混淆视听、借力使力的目的。例如,一部由知名IP翻拍的微短剧即将播映,又或者一部极具话题度、深受用户喜爱的剧集刚播出完结,就有一部在作品名称上、海报风格上近似的微短剧上线,这种行径便是“搭便车”。对于这种主客观上都试图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错觉,将毫无关联的两部作品视为有某种联结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来实施权益保护。
微短剧业发展如火如荼,但也喜忧参半。除了这三个突出现象外,诸如主题庸俗、内容粗鄙、导向不正等行业乱象也亟待整治。对此,广电部门已高度重视,接连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明确对微短剧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又如在这之后接连发布“管理提示”,对“婆媳”“霸总”等题材进行规范指导……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都旨在将微短剧纳入到全面监管、健康有序的运行轨道内,相信这对于微短剧的从业者和观看者来说都是乐见其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