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来开民宿?楼上楼下一同起诉
法院:停止经营,恢复住宅属性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王丹 姚瑞
邻居的住宅被用来经营民宿,影响了大家正常生活,可以要求其停止经营吗?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王某、李某(均为化名)夫妻是安吉某小区的业主。因为不常住,2021年夫妻俩把房子出租给了马某(化名)使用。马某租下房屋后,把房子打造成民宿,在各大网络平台打广告,引来一波波客人入住。
可由于游客的起居、作息都不固定,楼上楼下业主们的正常生活常常受到打扰。“本来好好的住宅区,就因为他们擅自改成民宿,导致小区经常有陌生人出没,总担心有安全隐患。”“来住宿的游客作息时间不确定,深夜吵闹更是常有的事。”在几次沟通、投诉无效之后,同单元的8名业主将房屋所有人王某、李某和民宿经营者马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停止民宿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房屋用途并没有改变,还是用来住人的。”“房屋是用于出租的,日租、短租哪里违法了?”面对邻居们的起诉,马某等三人也振振有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任何人都能进行预订、住宿。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员不具有稳定性,通常以外出旅游居住等为目的,而非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且他们的行为可能会对房屋所在楼栋或小区的居住人员产生负面影响。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被用于经营活动,属于经营性用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马某等人经营民宿的行为已经使其他业主的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8名同单元业主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案涉房屋停止经营。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等三人停止在案涉房屋经营民宿的行为,恢复该房屋住宅性质。
法官提醒:
民宿、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等属于近年来的新兴业态,利用自有房屋开展民宿、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等经营行为属于盘活闲置资源的好做法,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经济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要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开展民宿、网络预约居住房屋等经营行为时,必须保障其他业主安宁居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