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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远玲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JX2-WMLY-2409日期: 2024年9月2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陈远玲。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远玲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陈远玲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远玲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9172827
陈远玲 联系电话: 13605892222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陈远玲 2024年12月20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3月2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陈远玲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潘家森等人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工作发现,该案受害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为推动案件进展,保护广大群众权益,全力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现就该案受害人报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受理登记期限: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二、受理登记地点: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报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案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转账时所用的银行卡复印件;3、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社交工具(如微信、QQ等)的聊天记录、支付工具(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嫌疑人出具的相关单据(如收条、收据协议、合同)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打印件(复印件);4、微信、QQ聊天记录需要截图打印,有发语音情况的需录屏刻盘;银行卡交易的到银行打印交易明细。上述资料不得伪造变造、弄虚作假,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逾期不提供证据、不报案者视为放弃自身权利。联系电话:0577-88679601陈警官。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12月20日
关于催促报案登记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我局对施益龙等人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工作发现,该案受害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为推动案件进展,保护广大群众权益,全力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现就该案受害人报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受理登记期限: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二、受理登记地点: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报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案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转账及收款时所用的银行卡复印件;3、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嫌疑人出具的相关单据(如收条、收据协议、合同、股权证书)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打印件(复印件);4、银行卡交易到银行打印交易明细。上述资料不得伪造变造、弄虚作假,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逾期不提供证据、不报案者视为放弃自身权利。联系电话:0577-88676110江警官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12月20日
关于催促报案登记的公告
文号:桐卫公催〔2024〕3号
当事人:张国华(原桐庐县逍遥堂足浴店经营者),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22196610281637,联系电话:18867544888,住址: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歌舞村歌舞二组(原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322号四楼)
你(单位)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卫公罚〔2024〕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学圣路337-353号,帐号:19065101040001172,帐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20日
催 告 书
根据卢嘉彬与杭州正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杭州正男科技有限公司已将自己对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湖安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2)湖安执民字第2603号】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卢嘉彬。现卢嘉彬、杭州正男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该案件债务人安吉赛康家具有限公司,担保人安吉方正家具有限公司、朱惠英、王小林、方叶青、郑红女自公告之日起,向卢嘉彬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此公告。
杭州正男科技有限公司 卢嘉彬 2024年12月20日
债权转让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