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偿还却逃避执行义务
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退缴的24万元交由执行法院处置。
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2年12月,鹿城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倪某需偿付钱某等人借款共计569.97万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2013年4月,倪某名下房屋被拍卖后分配上述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实际分配额170万余元。2018年3月10日,倪某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被决定司法拘留15日。
执行期间,倪某名下金融账户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共支出至少11万余元,未用于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拒执金额,并另缴纳部分执行款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本案为《解释》2024年12月1日实施以来,鹿城法院首例适用该解释在判决书内直接判令退赔的拒执罪案。《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这就意味着,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债权人无需通过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等民事诉讼程序来申请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在刑事判决中即对涉案财产作出全面明确认定和处理,有利于实现立审执相互协调,切实保障案结事了人和。鹿城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裁判中即考虑和解决执行问题,积极协调区检察院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依法在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