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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道义、黄邦明:
根据(2015)温乐民初字第1183号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5)温乐执行民字第6501号确定,陈成好对贵方拥有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特此通知您以下事项:
一、债权转让声明:陈成好已将(2015)温乐民初字第1183号判决书及执行案件(2015)温乐执行民字第6501号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陈兴富(以下简称“新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权利。
二、债权转让生效日期:本债权转让自2024年11月15日起生效。
三、新债权人信息:新债权人为陈兴富。
四、债务履行:请贵方自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直接向新债权人偿还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息等。
五、保证责任:黄邦明作为(2015)温乐执行民字第6501号《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已将您的担保责任一并转让给新债权人。请您继续按照《和解协议》的条款,向新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原债权人:陈成好 新债权人:陈兴富 2024年12月3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