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保候审期间
跳湖救人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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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 虢灿 赵丹 邱鸿莹
男子醉驾撞上其他车辆,导致对方司机受伤,取保候审期间偶遇女子轻生,与同伴合力成功施救。法院认为,男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从轻处罚。近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2021年8月9日23时,岳阳人徐某醉酒后开着小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路段时,与左转弯掉头的王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面部贯通伤、左侧第二肋骨骨折、脑震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事发时徐某为醉驾。案发后,徐某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就在徐某取保候审时,他与朋友在岳阳南湖水上运动中心散步,跳入湖中合力将轻生女子救起,交给赶来现场的民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明知他人报警,仍跟随救护车积极救治被害人王某,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民警前往医院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可认为该行为属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徐某积极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醉驾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人员受伤及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