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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列念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你单位为张列念的用人单位。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经过调查核实,张列念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告知书》(萧人社工伤认定告字[2025]037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人:寿峰、田伟丰; 联系电话:0571-82823371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7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告知书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