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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以此逃避执行?

法院:不仅执“行”,还要执“刑”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萱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暗中转移、隐匿股权让他人代持,所得1000多万元股权转让款等也偷偷转到他人账户。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入选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和2016年,鹿城法院分别判决戴某对李某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7年7月,戴某将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某公司35%股份交由提供帮助的共犯代持,二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承诺书、股权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将从该公司收取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共犯名下账户,指示其将钱款转账给他人,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鹿城法院执行局通过全面审查戴某的资金流水,抽丝剥茧精准定位其关系人,实现资金流转的线索倒查。为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增大执行追查财产的难度,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法院及时对上述代持的股权及权益先予冻结,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代持股权份额后再依法执行。

  法院认为,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股权代持因其高度隐秘性,已成为少数拒执行为人的惯用手段。本案中,戴某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股权代持方式入股成立新公司,并通过代持人及关联关系人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和借款供本人使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妄图通过股权代持等隐秘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发出强烈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以此逃避执行? 2025-01-27 27296099 2 2025年01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