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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头牛“组团”闯祸,损失谁来担?

  通讯员 刘颖卓 本报记者 徐新怡

  本报讯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后隆村调解委员会接到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纠纷:7头牛“组团”在3户农户种植中医药材贝母的田地上肆意踩踏,因为正值贝母生苗期,农户担心影响收成,当事双方因情绪激动发生了争吵。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调解员陈年军迅速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这7头牛是后隆村村民洪某一所养,当天趁人不注意跑出牛栏,导致赵某、陈某、洪某二的贝母田地损失累计0.7亩。

  “老洪啊,要是牛伤了人,可不止赔钱这么简单了!”调解一开始,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法疏导双方情绪,针对牛主人“牛自己跑的,我怎能全赔”的抵触心理,专门单独约谈;同时引导农户从“要赔偿”转向“补种止损”。稳定当事双方的情绪后,调解员一面听取双方的陈述,一面确认庄稼地受损情况,其中赵某和陈某受损贝母田各0.3亩、洪某二受损贝母田0.1亩。

  随后,调解员找准问题症结,用民法典为这起纠纷划出“责任田”,现场讲解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的条款,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解疑惑,一个小时速调成功。当事双方当即达成调解协议:牛主人洪某一赔付7头牛踩踏贝母田造成的损失累计5200元,其中,赔付赵某3500元、陈某1500元、洪某二200元,全部当场付清。同时,洪某一保证今后会多加照看自家的牛,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情。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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