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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黄牛”告“黄牛”?法院:违法,无效!

  通讯员 海萱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热门歌手的演唱会一票难求,粉丝不惜加价千金只求一票,不少人因此做起了代抢、倒卖门票的“黄牛”生意,从而产生经济纠纷。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代购演唱会门票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小许是某热门歌手的歌迷,一直想和朋友去看偶像的演唱会。2024年4月,多次抢票失败的小许找到了“黄牛”张某,委托其购买4场演唱会的门票共计8张。张某接单后,又委托郑某购票,并转账给郑某3万余元。但郑某也并非购票的“终点站”,收到张某委托后,郑某又找到林某购买门票。

  首场演唱会当天,郑某将4场演唱会的门票价格通过微信发给了张某,8张门票的总价比原先上涨了2万余元。“收到,你放心出票吧。”张某表示同意。之后,郑某通过林某购得演唱会门票8张,共计花费5万余元。根据郑某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售票APP上的演唱会门票标价在580—2000元之间,小许委托张某购买的8张门票中,4张票原价为780元每张,另外4张为包厢票。

  演唱会结束后,郑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催讨2万余元差价及1万元委托费,张某未予以回复。后郑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均未果,遂于2024年11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款项3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实际购票人小许因观看某歌手演唱会所需,委托被告张某购票,后被告张某又委托原告郑某购票,原、被告间存在转委托合同关系。原告郑某接受被告张某委托后,通过林某以高于票面价10倍左右的价格获取演唱会门票,并要求被告张某支付高额报酬。本案无证据显示原、被告已获得有关票务机构的授权可从事代理他人购票的业务。原、被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文艺演出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实际购票人小许已取得演唱会门票,被告张某亦支付了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款,故基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返还门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且亦无必要。原、被告双方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对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案涉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法官提醒:

  “黄牛”高价售卖的倒票行为,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还扰乱了正常的文艺演出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消费者通过非官方渠道委托他人购买门票,不仅溢价严重,存在钱票两空的风险,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购票当优先选择官方购票渠道,及时关注官方补票通知或候补机制,如果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3 “黄牛”告“黄牛”?法院:违法,无效! 2025-03-07 27353799 2 2025年03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