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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为01ZXCZ2025002-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705812880 严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1106826 王先生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7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杭州中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目前面临经营困难,为化解企业的债务困境,平等及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中诚公司决定进行庭外重组。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诚公司的委托作为此次庭外重组的法律服务代表,全程指导并实施庭外重组工作。在此关键时期,我们诚挚邀请并正式通知所有债权人于2025年4月7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具体申报细则请详询:林律师,15381150533。特此公告。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5年3月7日

  庭外重组及债权申报公告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3 2025-03-07 浙江法治报2025-03-0700011;浙江法治报2025-03-0700012;浙江法治报2025-03-0700013;浙江法治报2025-03-0700014;浙江法治报2025-03-0700009;浙江法治报2025-03-0700010 2 2025年03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