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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浙江法治报》发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清单为杭州萧山万隆机械有限公司等13户)。
现将《浙江法治报》发布的原公告中清单注释第2条“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4年8月2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更正为“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4年8月2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其余内容以原公告为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5年3月27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更正公告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潘玲飞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潘玲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潘玲飞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潘玲飞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潘玲飞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潘玲飞
2025年3月27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潘玲飞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潘玲飞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CEBAMC-HF-A-2025-004),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光大金瓯联系电话:13965117354,王先生
海曙金服联系电话: 13586996066,池先生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截止基准日(即[2022]年[ 6]月[ 20 ]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暂算至每户债权利息计算日的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