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反被起诉
法院:确认不侵害商标权
通讯员 海萱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本报讯 海宁某花卉公司因举办“世界花园大会”被苏州某传媒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投诉侵权,该花卉公司随后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海宁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花卉公司不侵害该传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传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该花卉公司是从事花卉园艺产品引进、研发、生产和推广的企业,自2017年9月起,在园艺展览服务上使用“世界花园大会”字样,2018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举办“世界花园大会”,并通过线上、线下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该传媒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020年4月10日申请注册第28631535号、第45315105号“花园大会”商标,于2019年3月21日、2021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类别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者广告展览、安排和组织大会、讨论会等,及第41类文化和教育展览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23年9月,该传媒公司通过多个网络平台,投诉该花卉公司举办的“世界花园大会”涉嫌侵犯其持有的“花园大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花卉公司委托律师向传媒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传媒公司对有关网络平台投诉予以撤回并答复,否则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但传媒公司既未撤回侵权投诉,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侵权诉讼。于是,花卉公司向海宁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所产生的冲突。
首先,花卉公司在花卉展览及园艺论坛上使用“世界花园大会”字样,与传媒公司第28631535号“花园大会”所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项目不类似,因此并不侵害传媒公司的商标权。传媒公司虽然在2017年12月15日已经开始实际使用“花园大会”商标,但此时传媒公司未取得商标权,且“花园大会”并不具有很高知名度,花卉公司亦不构成侵权。
其次,花卉公司在2017年9月即开始在园艺展览服务上使用“世界花园大会”字样,远早于传媒公司在组织文化和教育展览等服务项目上的第45315105号“花园大会”商标的申请时间“2020年4月10日”。且花卉公司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举办“世界花园大会”,通过线下、线上宣传,相关展会得到了浙江省花卉协会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可以认定花卉公司的“世界花园大会”标识,经长期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故花卉公司要求确认其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世界花园大会”字样的行为并不侵害传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