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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举办单位同意,现拟向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杭州祥隆医院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2025年4月14日起90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利华,联系电话:0571-88476376)
杭州祥隆医院清算组 2025年4月15日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第二次)
浙江索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询字[2025]第00015号),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217室,联系电话:0573-82838341。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院受理的周陈佳琪诉杨志康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浙0192民初3449号,经审理认定杨志康的行为构成侵犯周陈佳琪的名誉权、隐私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案涉抖音账号(抖音号:yssa24ss;昵称:坚强的小杨),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就其侵害原告周陈佳琪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需公开可见,持续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道歉内容须经本院事先审核);若被告杨志康不主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省级媒体,费用由被告杨志康负担;二、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志康负担;三、驳回原告周陈佳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杨志康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决定的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年4月15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周陈佳琪诉杨志康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