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游客如厕摔伤,返程后才发现肋骨骨折
旅游公司要不要赔偿?法院判了
通讯员 陈力群 姚晴佩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五一”假期临近,外出旅游人群逐渐增多,尤其是银发族,已经成为旅游消费的重要群体。如果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不慎受伤或财物发生损害等,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游客如厕摔伤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值得大家引以为鉴。
旅游途中如厕摔伤
63岁的毛某素来喜欢旅游。2023年5月29日,她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预定了甘南、阿坝国内13日游。
2023年6月3日,毛某开启行程。6月5日,旅行团来到官鹅沟景区,毛某在景区一公共卫生间女厕摔倒。
当地地接导游得知情况后,随即寻找毛某想要了解受伤情况,但其他游客告知毛某已进入景区。
后来,地接导游在景区找到毛某时,毛某表示情况还好,就是有点疼痛。地接导游告诉她,如果有不适要及时告知。于是旅行团继续行程。6月15日,毛某随旅行团返程。
返程次日,毛某前往医院就诊,结果被诊断为两侧第3-8肋骨骨折,局部少量骨痂生成。
毛某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因为对赔偿金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毛某向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6862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诉请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由于游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多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安全保障义务需有合理范围。游客摔伤的地点是厕所,导游让游客自由选择上厕所属于正常的活动安排。厕所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旅游公司不是厕所的管理者,不能苛求旅游公司承担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的注意义务。其次,游客自身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参加外出旅游应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在陌生环境,更应增强安全意识,预判风险加以规避。再次,游客需客观评估自身健康状况,及时告知导游是否需要就医等。
本案中,当导游询问毛某身体状况时,毛某表示仅有些疼痛,并没有要求就医。在接下去约10天的行程中,毛某也没有提出要求就医,而是继续参加旅游活动。从拍摄的照片上看,也未反映出毛某存在精神状态明显不佳等情形。摔倒疼痛在所难免,在毛某身体、精神均没有明显异常,且其亦未要求就医的情形下,导游未采取安排就医等进一步救助措施,不应当认定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毛某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发旅游”应安全至上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由于旅游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当前,老年群体在旅游消费市场中的占比持续攀升。法官提醒,“银发旅游”应遵从安全至上原则。旅游服务者要根据老年人群体特点,推出适老化的线路和产品,优化行程节奏与活动强度,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强化从业人员应急处理能力,降低旅行中发生意外的风险。同时,老年游客应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出行前需进行健康评估并告知服务方身体状况,行程中注意环境安全提示,遇突发不适及时求助。如遇侵权损害,应注意收集证据,通过双方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