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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键杰:
你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在文政发〔2019〕124号《关于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你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文成县大峃镇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号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详情如下:1.安置房屋区位: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A-14安置地块。2.应安置面积:159.02平方米。3.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90,780元。其中,等面积产权调换136.48平方米×500元/平方米=68,240元,底层增购住宅22.54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2,540元)。4.安置80平方米住宅两套,合计160平方米,超出应安置面积0.9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00元被征收人应支付差价11,760元。实际交付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结算。实际交付的安置房屋面积不足本决定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每平方米1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位置、楼层、边套差价在交房时结算。5.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待交付、拆除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后折抵房屋价值差价。6.搬迁费1,091.84元,回迁时再支付1,091.84元,临时安置费第一期支付24个月计26,204.16元,之后每月1,091.84元按月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过渡期限为征地房屋搬迁腾退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对象没有按实施单位的通知参加选房、交房的除外。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第一期)。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号房屋,交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15)领取《补偿决定》,也可以登录文成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wencheng.gov.cn/)上查看,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文成县人民政府补偿决定的送达公告
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七分监狱民警赵圆梦遗失警官证一本,警号:3316853,声明作废。 赵圆梦 2025年4月25日
遗失公告
声明人:洪爱娣,身份证号:330123194810254825
声明人:孙祝胜,身份证号:330123196508214813
声明人:孙菊芳,身份证号:330123197012224828
声明人:孙祝伟,身份证号:330123197302014837
被继承人:孙祝林,身份证号:330123196805124814,于2024年12月15日去世。
声明内容:声明人洪爱娣是孙祝林的母亲,声明人孙祝胜、孙菊芳、孙祝伟是孙祝林的同胞兄弟姐妹。现四声明人特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孙祝林的所有遗产。四声明人清楚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未受任何胁迫或误导。
放弃继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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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贝宏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