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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儒与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郑晓儒与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2025年1月3日签署),郑晓儒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晓儒与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郑晓儒 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年4月28日
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单位: 人民币 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杭州筚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小华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LZZ-2022-02--01),杭州筚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沈小华。杭州筚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小华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沈小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沈小华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杭州筚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小华 2025年4月28日
杭州筚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19493531,沈小华电话:13957557798 标的债权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2021年8月15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请相关权利人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50号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认领的,我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将上述在押物品作无主财物认定,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0574-25703228
宁波海警局象山工作站 2025年4月28日
无主财物公告
浙江省第六监狱民警李旭光自2025年3月28日起遗失警官证一本,警号3308415,特此声明作废。
李旭光 2025年4月28日
遗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