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59节私教课没上,瑜伽馆就倒闭了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应注意“安全为先”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严高鹏 李媛媛
“预付式消费”有着便捷优惠等特点,但商家经营变动导致的履约风险也频频引发纠纷。5月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其中对社会关注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都作出了回应。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瑜伽课程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余某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A瑜伽馆。同年7月,消费者陈某某以13999元购买30节私教课程,并与A瑜伽馆签订《入会申请表》,通过微信客服号约课。同年9月,余某作为股东之一成立同名A公司,陈某某与A公司签订《入会表》,以21000元购买70节私教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日),钱款支付至A瑜伽馆账户,仍通过原微信客服号约课。
2023年11月,A瑜伽馆及A公司将门店转让给了B公司,约定由B公司承接未完成服务。此后A瑜伽馆注销登记,原微信客服号仅发布“品牌升级”信息,未明确告知转让事宜。直至2024年3月,客服才通知陈某某“原A瑜伽馆升级为B瑜伽馆”。
2024年5月,陈某某发现门店关闭,但仍剩余59节私教课、8次项目课未消费。陈某某向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体工商户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承担;依法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需经对方同意。本案中,A瑜伽馆为个体工商户,余某为A瑜伽馆实际经营者,后余某成立同名A公司,消费者陈某某两次支付的课程费用均流向A瑜伽馆账户,服务主体实质未变更。余某擅自转让门店给B公司未告知陈某某且未经其同意,故合同责任仍由余某承担。法院认定余某构成违约,应退还陈某某未消费费用共计17898元。
法官提醒:
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一一作出规定,明确法律责任,统一裁判标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清晰法律指引。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安全为先”,选择资质齐全的商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经营者转让业务时,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一转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