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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新岸

  根据义乌市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般若理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通知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等从权利),已经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转让给义乌市艾格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唯一股东是童应豪,公司已经于2021年2月23日注销),现童应豪特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向童应豪履行相关义务。童应豪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在通知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向童应豪履行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本金及利罚息以判决书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书

  裁判文书号:(2016)浙0782民初11114号、(2017)浙0782执7474号。

  联系电话:13757928653  特此通知 童应豪      2025年5月29日

  原告黄薇与被告殷晓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殷晓辉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案涉言论会对原告的品德、声望等产生负面的评价,造成原告的社会声誉受到贬损。原告黄薇主张被告殷晓辉的案涉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依法应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晓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案涉小红书账号,在小红书平台该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就侵害原告黄薇名誉权的行为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需公开可见,持续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道歉内容须经本院事先审核);若被告殷晓辉不主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省级媒体,费用由被告殷晓辉负担;二、被告殷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薇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10001元;三、驳回原告黄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告殷晓辉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殷晓辉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年5月29日

  黄薇诉殷晓辉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经决定解散本所,请债权人接到本所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29日

  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天诚法律服务所王来焕遗失执业证一本,特声明基层工作者证号 31102961105182,流水号NO.0017399 作废。

  宁波市海曙区天诚法律服务所  2025年5月29日

  遗失公告


浙江法治报 新岸 00006 2025-05-29 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4;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5;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8;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9;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7;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6;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2;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0;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3;浙江法治报2025-05-2900011 2 2025年05月29日 星期四